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6民初107号
原告:***,女,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新,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号金坪花园*栋**#***#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毛金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已付清赔偿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谢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