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中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财保53号
申请人:海口中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33号瑞宏大厦B1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82549071G。
法定代表人:郑建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誉,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寰,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28号金坪花园1栋11#-16#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09457954。
法定代表人:毛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口中湄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5051元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海口中湄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ANAC666Z0120Q000015O)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银行存款165051元(账号:36×××2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家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邹素珍
书 记 员 吴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