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13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A37GM3Q89。
经营者:***,男,1971年9月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28号金坪花园1栋11#-16#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8094579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赣0791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476.14元。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476.1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