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汉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汉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204民催2号 申请人:安徽金汉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颍泉区鹿坎路南侧656号阜阳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网商服务中心楼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JG4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安徽金汉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7年10月16日出具的票号为00100041/23575491,收款人为阜阳市颍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人为安徽金汉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北京路支行,出票金额为516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金汉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2018)皖1204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