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王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爱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王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渝0104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2,897元及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元,由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