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移交管辖审批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91民辖1号 原告: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爱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55号9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兼董事长。 原告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8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起,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4年5月25日,利息共计6308.87元。本息共计93308.87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1年,原告因业务往来,自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受让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载明,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收票人都为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将两张商票背书给原告,出票人及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其中,3563商票金额14500元,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5月26日;3952商票金额为72500元;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5月26日;两张票据都可以再次转让。上述汇票到期后,原告在规定时限内提示付款但被拒。该汇票至今仍未兑付。 被告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实际营业场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55号,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案涉票据的支付地在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均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考虑到便于当事人诉讼,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