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6354号
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爱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71942047G。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智云大道1580号5幢4单元7-1自编号0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CRR264。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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