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6354号 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爱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71942047G。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智云大道1580号5幢4单元7-1自编号0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CRR264。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XX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