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404民初13035号
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御园峰会C座13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峰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267162元及利息20027元(利息自2022年8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9月27日止);2、要求判令被告自2024年9月28日起继续以26716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松山区悦府二期如园、雅园、知园、和园四个小区供应“入户门”。截至目前被告扣留原告松山区悦府二期如园质保金95732元、雅园质保金39298元、知园质保金65405元、和园质保金66736元,合计267162元。上述质保金期为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现因上述质保期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肯返还扣留的质保金,故诉至贵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一、原告王力安防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王力安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中鑫公司与原告王力安防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松山区悦府二期和园、如园、知园、雅园四个小区供应安装“入户门”,其中①和园质保金66736元,质保期截止于2022年8月12日,②如园质保金95723元,质保期截止于2022年8月12日,③知园质保金65405元,质保期截止于2022年8月12日,④雅园质保金39298元,质保期截止于2022年8月12日;原被告约定质保期内,原告王力安防公司必须对其供应、安装的“入户门”质量问题免费维修,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被告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原告王力安防公司应另行承担支付维修费用并赔偿被告中鑫公司的损失。原告所诉称的质保金金额为267162元是准确的,但是原告违反了质保期内免费维修的义务,原告严重违约,中鑫公司只能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截止到本案开庭原被告约定的质保金给付条件仍未成就,被告扣留质保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王力安防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请求全额返还质保金,原告作为违约方提出的返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全部应予驳回。原告提出“支付2022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利息20027元以及2024年9月28日之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提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三、在质保期内出现的入户门关闭不严、零件脱落等质量问题原告均未及时维修,原告王力安防公司承认其存在违约行为,截止到本案开庭,原被告约定的质保金给付条件仍未成就,被告扣留质保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王力安防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请求全额返还质保金,原告作为违约方提出的返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质保金267162元中,应该扣减维修费57948.58元,因原告严重违约,还应在质保金中扣减原告违约金元53432元(267162×20%)。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赤峰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于2019年签订4份书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的松山区悦府二期如园、雅园、知园、和园四个小区供应“入户门”;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1.入户门制作、运输(含包装费、运输损耗、装卸费、运费、运输保险费)、安装(含门框扇工地内水平和垂直、成套门安装、半成品和成品保护、洞口验收和清理、门框与洞口的塞填、施工用水电费、现场协调、垃圾清运、验收、抽样测试、质量保修、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全部人工费、材料费(含门框、扇、五金、成套门锁、样品)、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安装文明施工、堆放保管、现场检验(含规范所需的破坏性试验费及试验用入户门)。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4.负责本工程的维修及售后服务工作;任何工期及费用签证需乙方、监理(涉及)及甲方共同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任何工期及费用签证需乙方、监理(设计)及甲方共同签字并盖章后放能生效;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缺陷或者产品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在12小时内相应并负责免费维修,并对由此造成的甲方及塔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无法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维修工作,甲方可委派第三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可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给乙方造成的一起损失,其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约的,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款项,甲方有权从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工程结算协议书,知园(工程编号:ZX-HT-YFEQ-2019-022)质保金为65405元,工程保修期自2020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2日;如园(工程编号:ZX-HT-YFEQ-2019-023)质保金为95723元,工程保修期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2日;雅园(工程编号:ZX-HT-YFEQ-2020-024)质保金为39298元,工程保修期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2日;和园(工程编号:ZX-HT-YFEQ-2020-025)质保金为66376元,工程保修期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2日。上述质保金合计267162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向本院述称,2020年至2022年期间,案涉工程出现需要维修、维护事项,如卫生清理、楼梯间刮大白、打砂纸、喷涂、更换强排泵等,委托第三方内蒙古地沃尔园林景观工程涉有限公司进场维修施工6次,产生施工费用合计57948.58元,其认为上述费用应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合同书、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协议,被告提交的维修费用统计单、委托第三方维修工程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被告应依约定支付原告质保金267162元。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质保金,已经构成违约,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可自质保金届满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时止(即以26716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LRP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被告辩称原告未及时维修,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在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57948.58元,但双方合同约定“任何工期及费用签证需乙方、监理(设计)及甲方共同签字并盖章后放能生效”,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无原告签字或盖章,原告亦不认可,故被告的上述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又因被告未能提交原告违约的证据,故对其辩称应扣减原告违约金53432元的理由,本院亦不予致辞。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267162元;并以26716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LRP利率3.85%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4元,由被告赤峰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3.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扣押车辆等措施。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