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999号
原告:王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渭南市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王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腾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渭南市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腾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腾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1.86元,减半收取计1530.93元,由原告王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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