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恒建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7民初840号 原告:陕西万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鸡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原告陕西万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