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8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兰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千阳县***镇***村民委会。住所地:千阳。住所地:千阳县***镇***
法定代表人:段树强,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千阳县***镇***村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8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千阳县***镇***村民委会给付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0043.06元,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给付8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给付28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给付44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余款680043.06元。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截止2019年10月的工程款利息128760元,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若千阳县***镇***村民委会未按前述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须承担前述约定当期给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当期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当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9279元,减半收取9639.50元,由千阳县***镇***村民委会负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康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要求被执行人千阳县***镇***村民委会支付已到期部分的工程款360000元;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诉讼费9639.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千阳县***镇***村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445元。同时向被执行人千阳县***镇***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段树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10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再无银行存款,无保险,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及互联网金融信息等。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千阳县***镇***村民委会前几年因在新农村建设及旅游开发项目中,多个工程欠账六、七百万元,村上现在无法正常运转,目前没有办公经费,今年冬季取暖买煤系村干部自己出钱购买,就连水、电费都交不起,确实比较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将查明被执行人千阳县***镇***村民委会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查明的结果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28执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振杰
审 判 员 时宏杰
审 判 员 何应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维华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