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91民初190号
原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章贡区文明大道86号检测楼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偃快速通道与孝文大道交叉口科技大厦东楼。
负责人:***。
被告: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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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