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2民初9436号
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梁村刘梁路以西九、十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67WHG4B,
法定代表人:王军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哲,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6号监测楼第七层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9160694T。
法定代表人:邹春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2元(减半收取3421元),由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斌
书 记 员 李宛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