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3252号
原告: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二巷89号3楼383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扉,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岳,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