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8431号
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1栋4单元38楼3801-3826号。
法定代表人:何鸿度,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诉被告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