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304民初2327号
原告:莆田市某某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经营者:郭某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莆田市某某服务部与被告省某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莆田市某某服务部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某某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对省某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某某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莆田市某某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