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1200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邢淑杰。
被申请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民初32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春市九台区交通运输局停止支付给被申请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年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x年“老旧路”改造项目施工六标段工程款x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