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宏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4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八角北路256号九州集团第四生活区1栋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宏,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认**宏支付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010000元、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宏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并对其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控。本院对**宏进行了传唤,其向本院书面报告了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宏名下的银行卡(冻结期限: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轮候查封了**宏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4号)的房屋(查封期限: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因系轮候查封,故未处置。截止2020年12月26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将**宏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