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4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锐洋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922712元(执行费115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华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蒲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