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汉中铁安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1民初2493号 原告: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德阳市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汉中铁安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中铁安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797元,由原告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