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2484号
原告:禹某,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某诉被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津某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禹某于2024年7月12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禹某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