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车品山与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228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801951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