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5民初13604号
申请人: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A栋A座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801951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11TN40。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970,298.48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970,298.4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