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民初490号
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逢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火力发电分公司,营业场所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太坪村。
负责人:肖军。
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路35号华银石昊苑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贺子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火力发电分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火力发电分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火力发电分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14.56元,减半收取15007.28元,由原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礼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