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927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杰,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义,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8019514B。
法定代表人:孙逢春。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
被告: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尖山路300号湖南城际铁路总部办公大楼1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57627337L。
法定代表人:石道华。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工程分包合同书》第二十一条约定了如发生争议,由甲方营业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被告***系合同甲方,故本案应移送申请人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原告主张与被告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的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当属无效。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贺玫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