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927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杰,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义,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8019514B。
法定代表人:孙逢春。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
被告: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尖山路300号湖南城际铁路总部办公大楼1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57627337L。
法定代表人:石道华。
原告***与被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4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贺玫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