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2283号
原告:**,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8019514B。
法定代表人:孙逢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