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白河县城关镇黄绪枝施工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民初156号
原告:***,男,汉族,住白河县。
被告:白河县城关镇黄绪枝施工队,经营场所白河县。
经营者:黄绪枝。
被告:白河宏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
原告***与被告白河县城关镇黄绪枝施工队、白河宏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照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