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2245号之一
申请人:***钻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7号。
被申请人:唐山开滦丽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新庄村南侧3号。
申请人***钻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开滦丽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开滦丽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钻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鲁P×××××号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开滦丽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钻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990元,由***钻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