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民终2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涌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乐天世纪城23-1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广盛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镇北侯疃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周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传,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涌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平县广盛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涌鑫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对(2020)鲁1002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中错误认定的事实,重新认定;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导致合同根本违约的是广盛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所导致,进而导致了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广盛源公司在未按约定施工的前提下,涌鑫公司不存在工程交接和养护的义务。双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了环翠区里口山31、32号矿坑山坡挂网团粒喷薄合同,合同对喷播工程的施工流程以及付款进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所有的施工流程和标准都是有明确标准和要求的,每个环节是紧紧相扣,在上一道工序为完成的情况下,下一道工序是不可能进行合格施工的。本案中通过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以及整改通知可以证实,停止施工是广盛源公司故意导致的,并且对于涌鑫公司的整改通知也拒绝进行整改。在广盛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的前提下,涌鑫公司是无法完成交接进行后期养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涌鑫公司存在过错并负有后期养护的合同义务错误,并与常理不符。二、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的付款方式是进度付款,因此在广盛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的前提下不能要求涌鑫公司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三、一审法院仅依据山坡上存在车辆的照片就认定系上诉人存在堵路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明显是错误的:通过视频可以看出31号作业场地与停放作业机械车辆之间的山路是畅通的,并不影响施工。同时一审法院对于32号作业场地没有施工完毕也没有查清。
广盛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涌鑫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具体如下:1、涌鑫公司用面包车封山堵路,阻碍施工的事实直接导致后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涌鑫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截至涌鑫公司起诉我公司之前,其支付的大北山工地的工程款仅为573808.4,这个款项在总工程款中只占23%。按照合同约定涌鑫公司在挂网完成后需要支付至总工程款的30%,喷播完成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60%。草籽长出后需要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0%,涌鑫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比例显然违反合同约定。3、根据《山坡挂网团粒喷播合同》的约定,涌鑫公司对涉案项目不仅具有养护的责任,更应该安装养护所必须的喷灌系统,但是,涌鑫公司均没有安装喷灌系统,也没有履行任何的养护义务。
涌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涌鑫公司、广盛源公司之间的山坡挂网团粒喷播合同;2.判令广盛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3日,涌鑫公司与广盛源公司签订《山坡挂网团粒喷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广盛源公司对位于威海环翠区里口山31、32号矿坑进行客土团粒喷播,暂定数量为20000平米,含税价单价为80元,数量以实际平米为准,客土团粒喷播所需土、水提供到位,由涌鑫公司提供,为广盛源公司施工过程中提供便利。广盛源公司现场派专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并为参与施工工人购买不低于100万的人身意外保险。施工工期为2019年12月15日入场,2020年3月25日前完工。结算方式为工程所需锚杆挂网基础安装完成后需支付工程款的30%,在喷播施工完成后需支付到60%,在草籽长出后付到90%,余下10%为质保金,一年后植被复绿到75%-80%后付清(光面和反坡除外);计量方式为广盛源公司在挂网完成后需涌鑫公司安排人员进行测量。质量标准及要求:1、严格按照涌鑫公司施工方案要求施工。2、客土喷播技术合理,达到保护大自然和美化环境及防护岩石表面风的目的。3、喷播后在草种发芽期、成坪期和苗木恢复生根期内涌鑫公司要加强养护,以保证苗木能够自然生长。4、在喷播期间若遇到自然灾害造成泥土流失或草籽不能正常生长,若需要返工涌鑫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双方责任:涌鑫公司责任为协调广盛源公司同其他各方进行有效配合,随时对广盛源公司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广盛源公司责任为应保质保期完成本工程,并严格遵守广盛源公司所有合理指令要求,按照涌鑫公司提供的图纸或涌鑫公司要求施工。违约责任:1、涌鑫公司、广盛源公司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因广盛源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工期延误造成涌鑫公司损失的,由广盛源公司承担由此给涌鑫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涌鑫公司、广盛源公司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后附植被混凝土喷薄施工方案约定:1、施工工艺(1)坡面处理清理坡面杂物,清除浮石及松动的岩石并对边坡进行修整,使坡面平顺,以便于铺设铁网。检查坡顶是否有沟渠,以防止对喷播面造成直接冲刷。(2)铺设铁丝网铺设前,坡顶先施工一排514-$18主锚杆,铺设时,铁丝网、挂入坡顶锚杆后应顺沿坡面从上到下进行铺设,拉紧至坡底也施打锚杆固定;然后铺设下一副。两幅网边搭接宽度不少于一个网眼,应用铁丝扎紧,两网之间有空隙也应用铁丝扎牢固。坡顶用主锚杆固定铁丝网时,应将铁丝网固定在锚杆中间,然后打入。(3)锚杆施工和固定铁丝网锚固件分主锚件和次锚件:主锚件有铁质与木质两种,其中铁质锚固件为F14-$18螺纹钢,长度依据坡面岩石的坚硬度不同调整,一般为30cm-70cm;木质锚固件为535以上的硬质木桩,长度为500mm-700mm。主锚固件的端部做锐化处理。次锚固件为铁质,为510圆钢。坡面石质边坡硬度大,必须采用风钻锚孔,孔洞深0.3m-0.5m交错,局部适当加深,使铁丝网应尽可能贴近坡面。在岩壁裂缝处,尽可能用铁质主锚固件,以保证金属网的稳固。(4)培养基配制和喷播为达到草灌结合将在基材中加入团粒剂A料拌合均匀,通过喷播机输送到团粒喷枪处后与团粒反应罐输送过来的团粒B料瞬间混合,产生团粒疏水反应,将物料喷洒到坡面上,形成物料培养基粘附在坡面上。喷射尽可能从正面进行,避免仰喷,凹凸部及死角部分要充分注意,不遗漏,喷射厚度尽可能均匀,但在植生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喷薄一些,条件差一些的地方喷厚一些。喷射分三到五次进行,首先喷射不含种子的2-3cm厚的营养基材,再喷3-4cm厚的中层基盘,后喷含种子的培养基,含种子层厚度为1cm,每平方米播种量为20-41g。喷播完后,铁丝网被基材覆盖的面积应超过70-80%。(5)覆盖无纺布。(6)养护管理用团粒喷播绿化施工进行生态恢复的边坡前期养护与一般边坡的前期养护相比较有其特殊性。精养护时间为三个月,在养护中应注意以下几点:a、出苗期:......。出苗期的主要技术措施是:有效的催芽措施,使种子出芽早;播前喷足基肥,有机肥充分腐熟;土壤干燥时,应要浇水,必须要浇透,使种子与土壤接触良好、吸水受热使种子出苗整齐,保持土壤湿度、防止土壤板结、防止病虫害,要使用杀菌药消毒,为种子发芽创造条件。b、幼苗期......幼苗期的主要技术措施是:如不十分干旱,不可急于浇水,促使幼苗根系向地下伸长生长,主要培养根系;同时,当日光强烈时特别要防止土的表温度过高会灼伤幼苗,要采取适当浇水或者遮阴措施;幼苗期的后期对氮肥要求增多,可适量追肥(15g/m2),追肥可结合浇灌进行。c、速生期速生期的育苗技术措施是:这个阶段是苗木生物量增长量最大的时期,也是需要水、肥量最多的时期,要加强水、肥管理。适时量为苗木提供水、肥,促进苗木生长发育,提高苗木质量和产量。d、苗木硬化期这个时期的技术要求是在苗木硬化期前期要适当施有利于苗木木质化的磷、钾肥,促进苗木木质化,要采取防寒措施;要浇灌冻水,浇灌时一般选在土壤夜间冻结,白天化冻的时段,下午2点到6点之前浇水。e、后期:待苗木长到40-50cm并形成灌木丛后可以停止人工浇水单纯依靠自然养护。2、所需材料要求配比植被混凝土喷播绿化材料准备表中培养基(底基层5cm)、培养基(种子层5cm)、镀锌铁丝网(用网孔6*6cm粗2.0mm)、钢筋锚杆(800g-1000g)无纺布:在草坪形成前,无纺布兼具防冲刷、防晒、保护幼苗的作用,因此非常重要。
合同签订后,广盛源公司对威海环翠区里口山31、32号矿坑进行了施工。2020年5月14日,涌鑫公司发现大北山31号采石场治理工程山顶有多个烟蒂,广盛源公司工人在易燃区域违规吸烟,认为造成较大安全隐患,对广盛源公司罚款1000元。2020年8月17日,涌鑫公司向广盛源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称基于案涉喷播合同,鉴于合同规定的以下四点,请广盛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前,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涌鑫公司,否则视为广盛源公司放弃履行合同,涌鑫公司将依法追究广盛源公司的法律责任。一、违约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广盛源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分包或转包,广盛源公司未经允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造成分包个人不服从涌鑫公司项目部管理。二、违约上访。广盛源公司多次上访给涌鑫公司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三、未能按照技术方案要求施工。按照合同后附的喷播施工方案,目前喷播情况没有达到涌鑫公司的要求,涌鑫公司多次催促广盛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整改,但拒不执行。四、工程延期。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工期2020年3月25日完工。除去疫情影响,和村民阻扰施工(公安已立案处理)的情形,实际完工日应为2020年6月底,而广盛源公司至今尚未完成,严重影响涌鑫公司工程工期。
2020年8月20日,涌鑫公司又向广盛源公司发送通知单,载明,因广盛源公司进度缓慢并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且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今擅自停工,广盛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对涌鑫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经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现场勘查发现广盛源公司的喷播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故责令广盛源公司于三日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整改完毕。若三日后仍属于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涌鑫公司将视为广盛源公司放弃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涌鑫公司将解除与广盛源公司的施工合同并要求广盛源公司赔偿涌鑫公司的损失。
当日,广盛源公司向涌鑫公司发送整改回复通知单,载明:一、因疫情原因,村民堵路,天气原因,工作量增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理应顺延。二、广盛源公司已安排人员作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务必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请涌鑫公司监督,争取早日完成。备注为等工人问题处理完毕后广盛源公司与涌鑫公司签署一个工期协议。
涌鑫公司主张广盛源公司拖延施工,拒绝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施工方案对案涉工地进行施工,且喷播未施工完毕,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解除双方间签订的合同。而广盛源公司主张当时其已完成案涉工程的挂网、喷播,且草已长出,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仅剩按照施工方案覆盖无纺布及收尾、整改工作,如对雨季冲刷后的山体进行补喷,铁丝网存在撬动时进一步加固等。但2020年8月21日涌鑫公司用其车辆将31号矿坑必经之路横堵,导致无法进行后续施工,但此后草长出来,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因涌鑫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其行使不安抗辩权。双方对此发生争议,故涌鑫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为证实广盛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涌鑫公司提交证据一、里口风景区项目部出具的广盛源公司工人上访记录,证明广盛源公司工人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上访。证据二、落款为里口山风景区废弃矿山治理施工项目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一份,载明由涌鑫公司承担威海市里口山风景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1、32#采石场,由于立面部分喷播厚度不够,草木发芽率达不到设计标准,此次验收不合格,责令涌鑫公司3日内增加人员设备开始整改,若未按期整改,里口山风景区废弃矿山治理施工项目部有权按照延期一天罚款一万元处理。证据三、署名为黄俊华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黄俊华自广盛源公司处分包案涉工程,广盛源公司长期拖欠黄俊华工作队工资,经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协调,由涌鑫公司代广盛源公司支付王富堂、臧保安、臧海滨、张进才、臧胜利、黄俊华工资140845元。证据四、照片一组(载明案涉工地现状)及录音光盘一份(载有多人对于是工程否继续施工及工程款支付进度进行讨论的内容),证明案涉工程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喷播完成。
对此,广盛源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一系里口风景区项目部出具,但该单位并非法定单位,也非行政机关,不存在上访的问题。形式上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三性均不认可。对证据二涌鑫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所有施工面积均未达到6cm,且系广盛源公司原因所致。证据三系虚假证明,广盛源公司不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形,亦不存在上访情况。证据四真实性有异议,仅从照片无法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且照片中显示没有长草的位置为光面及反坡,光面及反坡不在绿化范围内。录音系非法取证,且录音中涌鑫公司工作人员称总工期为接近九个月的工程,仅需刘礼强一方再施工十天就能完工,足以说明其代表的相关公司,已经完成主要合同义务。
为证实广盛源公司主张,其提交证据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疫情期间停工复工通知文件四份、安平县百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一份、威海市气象台降水量证明一份、工作联系单一份,证明2020年4月初,山东省全面复工,广盛源公司按照要求进场施工,因新型肺炎疫情原因,至少影响两个月工期。工程量大幅增加,工期应当顺延2020年6月1日至6月13日,因涌鑫公司与大北山村民发生矛盾,村民将进山必经之路封堵,导致13天无法施工,故应工期理应顺延。因降水等天气因素影响,12天无法施工。综上工期应顺延至2020年9月15日。证据二、堵路照片,证实2020年8月20日涌鑫公司向广盛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后,广盛源公司当日回复要求解决工程款问题并承诺按期完工,但次日涌鑫公司将案涉公司进山必经之路用面包车封堵,阻碍广盛源公司进行收尾、喷播、挂遮阳网等。证据三、张占立证明、证明(打印版,无人签字)、臧海彬证明、里口山31号坑工人工资表各一份,证明张占立称其跟随广盛源公司在案涉工地从事喷播工作,2020年6月因涌鑫公司与当地村民发生争议,村民封山堵路,导致无法施工。2020年8月中旬,工地工程基本完工,工人工资无法解决,部分工人向涌鑫公司索要工人工资,在此过程中地矿六院、涌鑫公司以支付工程款为由,迫使工人在空白证明中签字,承认与广盛源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否则不发放工资,张占立拒绝签字故涌鑫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黄俊华等人签署虚假证明,取得工资。臧海彬称涌鑫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工资支付给黄俊华,但黄俊华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对此,涌鑫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一中工作联系函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内容均不认可。对证据二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
庭审过程中,涌鑫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广盛源公司施工部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司法鉴定。后其变更鉴定申请事项为:一、以植被混凝土喷播施工方案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为标准,检测广盛源公司案涉施工场地挂网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上述两项施工标准的情形,是否存在铁丝网未能尽可能贴近坡面以及铁丝网不稳固的情形;二、以植被混凝土喷播施工方案第一条第四项为标准,检测广盛源公司案涉施工场地喷播土厚度是否存在未达到标准约定最低厚度六厘米的情形。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智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此进行鉴定。后该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载明:经现场检测,威海市环翠区离口山31、32号矿坑山体护坡司法鉴定工程鉴定结论为:1、31号矿坑护坡喷播工程土壤总厚度存在不满足合同中施工方案要求的现象。2、32号矿坑护坡喷播工程土壤总厚度存在不满足合同中施工方案要求的现象。3、31号矿坑钢丝网与坡面距离为17mm-710mm。4、32号矿坑钢丝网与坡面距离为20mm-360mm。为此,涌鑫公司支付鉴定费80000元。对于鉴定报告,涌鑫公司质证称对于鉴定报告真实性予以认可,从该鉴定报告可以看出,案涉工地存在大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如根据检测,案涉公司钢丝网与坡面距离远大于合同要求的喷播覆盖物的厚度,在此情形下,不可能达到喷播物附着在所需要的喷播面上。广盛源公司质证称,鉴定报告中第11页中前三张图片为青石板,为立面,根据常识及合同内容可以明确此处不应按照涌鑫公司主张进行鉴定。且鉴定报告中第15页至17页,并未出现71厘米的情况,且鉴定前,鉴定人员明确告知,按照施工方案无法明确所谓尽可能贴近坡面稳固的具体标准,且现鉴定结论仅仅针对工程现状进行确认。加之工地自2020年8月20日至今由涌鑫公司控制和接管,其负有保存现状及山体养护的职责,但涌鑫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鉴定意见中仅是针对5、6个样本出具鉴定意见,无法反应案涉工程的真实履行情况,无法证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关于喷播厚度,喷播完成后,铁丝网被基材覆盖的面积应达到70%-80%,足以说明喷播厚度,所谓6厘米并非针对整个工程。
庭审中,广盛源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4月复工,但因涌鑫公司与大北山村民发生矛盾,村民将山路封堵,无法经常进山施工。此时,涌鑫公司将城子村的工程交由其施工。涌鑫公司主张因广盛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喷播,因此后期其并未进行养护管理。另查,2020年4月3日,广盛源公司与涌鑫公司签订《山坡挂网团粒喷播合同》,约定由广盛源公司对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南港矿坑进行团粒喷播,工期为2020年4月6日入场,6月31日前完工,南港于7月20日前完工。2020年6月25日,双方另行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广盛源公司为上述工程提供喷灌管道铺设和喷淋头安装。对于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广盛源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涌鑫公司支付工程款。该案中确认广盛源公司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南港矿坑进行喷播及灌溉的费用为676191.60元。
再查,广盛源公司在一审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涌鑫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并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对于广盛源公司喷播面积,双方未达成一致,后经委托鉴定,里口山风景区大北山31#号矿坑经测量计算,挂网(喷播)表面积为20073.1平方米,32#号矿坑经测量计算,挂网(喷播)表面积为10867.4平方米,合计30940.5平方米。该案中,双方均认可涌鑫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总额为1390845元,扣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南港矿坑进行喷播及灌溉的费用为676191.60元,剩余714653.4元系案涉工程涌鑫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但广盛源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中140845元系2020年8月26日双方已进入诉讼程序后,涌鑫公司迟延的款项。涌鑫公司拒付工程款,且在进山必经之路阻碍施工导致其公司无法进行后续收尾工作,构成根本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举证及庭审陈述,可以确认涌鑫公司与广盛源公司就威海环翠区矿坑签订的《山坡挂网团粒喷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广盛源公司按照涌鑫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涌鑫公司向广盛源公司支付报酬,故案涉合同性质应为承揽合同。现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情况产生争议,涌鑫公司以广盛源公司逾期完成承揽义务,且未按合同约定标准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喷播合同,广盛源公司虽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其另案中主张涌鑫公司阻碍广盛源公司履行承揽义务、拖延支付对价,构成根本违约。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结合双方提交的涌鑫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函、通知函、广盛源公司发送的整改回复通知单等证据,结合山东志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盛源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进度履行承揽义务的情况,但在涌鑫公司向广盛源公司发送通知函后,涌鑫公司将车辆停放路中,导致广盛源公司未后续覆盖无纺布,完成承揽义务,影响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涌鑫公司亦负有过错。且此后涌鑫公司控制管理案涉工程时,并未对案涉工程施工进行养护管理,对现矿坑土壤总厚度存在不满足合同中施工方案要求或山体复绿效果不明显等亦负有过错。本案诉讼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多次调解,涌鑫公司与广盛源公司对于后续施工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陷入合同僵局,而该合同僵局系由涌鑫公司或、广盛源公司双方原因导致。因双方始终无法对后续是否由广盛源公司施工及工程款支付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案涉工程停止,故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看,解除双方签订的山坡挂网团粒喷播合同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威海涌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平县广盛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山坡挂网团粒喷播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威海涌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25元,被告安平县广盛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002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的主体。涌鑫公司与广盛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山坡挂网团粒喷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经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盛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进度履行承揽义务,涌鑫公司向广盛源公司发送整改通知函后,却将车辆停放路中,阻碍广盛源公司完成后续整改工作,涌鑫公司控制管理案涉工程时,未按照合同要求对案涉工程施工进行养护管理,故合同双方对于合同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履行均负有过错。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对后续施工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判决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威海涌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威海涌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荣勋
审 判 员 蒋 涛
审 判 员 张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王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