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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某公司、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138号 原告:泰兴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句容市。 原告泰兴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2025年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泰兴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