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9807号
原告:淮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淮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