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泰兴一某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12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一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5563684C,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民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269D,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奥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21295436M,住所地泰兴市姚王街道澄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乾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81057696L,住所地泰兴市姚王街道澄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诉人泰兴一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一某公司)、上诉人江苏民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泰兴市乾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三上诉人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23)苏1283民初1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的屋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本案经过相应的司法鉴定及一审开庭审理,对于案涉房屋的渗漏情况、渗漏成因均已清晰,系两被上诉人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施工造成,但是对于其责任承担,因两被上诉人拒绝维修,一审法院就认定“继续由被告方维修合理性、必要性存疑,本案中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缺乏经济性和可执行性”明显不妥,进而以此按照鉴定的造价金额赔偿给***更是错判。首先,两被上诉人均是建设公司,具备对建筑物进行维修的相应资质及能力,结合鉴定报告的渗漏成因,涉案房屋的维修涉及高层(26层)公区屋顶和建筑物外立面维修高空作业,上诉人作为个人,明显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的屋顶维修资质、高空维修资质及能力。其次,案涉的屋外维修是在高层楼栋的楼顶进行,属于公共区域,涉及到公共的安全与利益(涉案房屋26层)的公区屋顶和建筑物外立面维修,高空作业需在高层搭建脚手架和建筑下方道路及建筑物楼栋入口搭建高空坠物防护,关系下方行人的公共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风险的排除,当初楼顶进行施工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物业牵头,挨家挨户签字确认,进场施工也均是经过招投标进行的,施工完成后,更是由多部门进行验收通过的。上诉人作为个人,明显不具备涉案房屋维修的进场条件、维修资质和验收能力,同时不具备物业公司挨家挨户与业主沟通进场许可的能力和时间,也无法承担由此产生的进一步误工、交通等潜在损失;况且,一审法院将鉴定的屋外维修的费用直接算作上诉人的损失,明显不符合实际,因为案涉房屋的屋外维修部分均是在公共区域,应当算做公共安全与利益,此部分的安全与利益不是上诉人的个人安全与利益,若上诉人接受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接收了屋外维修的费用,上诉人还要对公共区域的维修承担修缮责任、安全保护责任、保修期责任等,这明显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无法也无能力承担涉及到公共安全与利益的事项;最后,两被上诉人仅是在庭审中表示拒绝维修,其拒绝维修既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上诉人认为,不管从事实出发,还是依据法律法规,为了案涉房屋所在楼栋所有业主的公共安全和利益,应当由两被上诉人对案涉的屋顶和外立面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由住建主管部门或住建主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房屋维修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通过。 二、一审认定的租房损失标准过低。 自2023年8月12日涉案房屋漏水以来,截止目前在6个雨水天气时间节点,上诉人通过拍摄视频和照片发送物业,邀请包括物业公司、民某公司、湖滨社区工作人员现场查勘,报警记录等多种不同方式记录了房屋内部漏水、发霉的情况。特别指出2023年8月29日姚王派出所民警接警视频清晰记录了房屋内部严重渗水(手摸墙布全是水)的情况;2023年8月30日上诉人和包括物业公司、民某公司、湖滨社区工作人员在内的多方在上诉人家中查勘现场的漏水、发霉情况后还商议了房租承担方案。上述六个时间节点时间跨度为接近1年之久、房屋内部在雨水天气条件下始终处于渗水、发霉、无法住人的现场见证人超过15人,由此可见涉事房屋是完全不满足住人条件的,更何况是身体免疫力低下的产妇和婴儿。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仅认定10000元/年租房损失,明显不符合实际(实际上截止2024年12月17日,上诉人因房屋无法居住己实际发生租房和寻租费用合计112350元),即使不认可上诉人提供的租房合同、租金支付所体现的实际租金损失,最起码也应当按照涉案房屋112平、三居室在当地的出租收益认定损失,或者也可以按照上诉人原来的居住条件,参照当地一家六口租房所产生的租金标准认定损失。另外,案涉房屋屋内的维修需要在屋外排除妨害、维修完毕后进行,因被上诉人怠于维修,需要诉讼解决相应问题,截止目前所消耗的时间己累计16个月,室内维修开始的时间遥遥无期,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的扩大。 三、为解决房屋渗漏,上诉人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属于可预见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自2023年8月12日涉事房屋漏水以来,上诉人积极与物业公司和民某公司沟通,其工作人员以非工作日不上班为由,迫使上诉人工作日请假回泰兴处理问题,这是上诉人误工损失的原因之一;前期协商阶段,上诉人主动联系物业公司和民某公司,整个8月共联系物业公司和民某公司4次,并于8月30日在湖滨社区协调下达成初步赔偿和施工步骤意见,在第二天即9月1曰上诉人要求履行上述协商精神之下,物业公司和民某公司就赔偿问题相互推诿,甚至民某公司在不提供施工承诺及必要施工手续的前提下,自行修理房顶,导致上诉人南卧室前墙漏水面扩大;2023年9月在物业公司和民某公司拒绝赔偿的前提下,上诉人向住建局反馈情况,并请求调取施工合同,以明确责任主体和准备起诉工作。整个9月物业公司和民某公司拒绝配合住建局的工作,浪费上诉人大量时间和沟通成本,并使上诉人租房在内的损失不断扩大。对于上述的沟通过程,被上诉人、物业公司是清楚的,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是各方可以预见到的(截止目前上诉人因上述沟通和上诉事宜,共产生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合计14550.00元),若此部分费用不能得到主张,那其他类似事件,责任方势必能推卸责任就推卸责任,反正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均由维权方承担,那维权的人民群众如何能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在一审法院存在错判的情形下,望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泰兴一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泰兴一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1、案涉房产在上诉人泰兴一某公司进场前,就存在渗漏水现象,但原场保全证据,该证据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但原审判决未对此作出任何认定,显然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未能全面审查案件。2、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应***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南京方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机构就案涉房产渗漏水原因出具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未能全面结合房屋设计、土建施工、后期维修等方面鉴定,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原审判决直接按照该鉴定意见做事实认定,显然与案涉房产渗漏水真实原因相悖。且,该鉴定意见中认定案涉房产渗漏水位置A、B、C、D位置均与上诉人泰兴一某公司无关,且上诉人泰兴一某公司已经在原审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但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产渗漏水的原因是因为上诉人泰兴一某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显然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体现在:原审判决未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认定上诉人属于侵权人,渗漏责任直接归咎于上诉人泰兴一某公司,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 上诉人民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各方责任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南京方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1、南卧室南墙,A、南卧室上方屋面女儿墙粉刷饰面层与基层之间脱开,该位置曾有拆除女儿墙外侧装饰线条和角钢的作业,破损与拆除装饰条施工存在一定关系;B、南卧室和书房上方屋面女儿墙根部的贯通洞口,由悬挑脚手架搭设时机械开孔造成;C、南卧室和书房间外墙真石漆饰面层脱落,随渗漏时间脱落区域的面积逐步增大,未发现明显人为破坏情况;D、南卧室和书房间外墙空调贯通洞口,是安装中央空调时开孔造成;其中A、B两处的外墙面破损是主要原因,C为次要原因,D基本无关。2、北卧室北墙渗漏为屋面女儿墙根部渗漏至外墙造成),及江苏泰禾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出具鉴定意见。以上可知:南卧室南墙A处的结论仅为作业与破损存在一定关系,而非破损由作业直接造成;C处南卧室和书房间外墙真石漆饰面层脱落,随渗漏时间脱落区域的面积逐步增大,未发现明显人为破坏情况,即该处破损与民某公司和泰兴一某公司无关;北卧室北墙渗漏为屋面女儿墙根部渗漏至外墙造成,民某公司与泰兴一某公司均未在该处作业。修复部分,其中室外的主要修复费用在外墙也就是C处的修复,室内部分则北面房屋修复费用更多。上诉人及泰兴一某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现一审判决未依据鉴定意见区分各方责任,还将未在施工范围内的破损渗漏责任归咎于上诉人民某公司和泰兴一某公司,直接认定上诉人民某公司与泰兴一某公司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法庭依据各方对房屋渗漏的作用大小判定各方责任。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原审四被告立即对泰兴市皇某花园一号某室的屋顶漏水进行检修,排除对***房屋的侵害,并赔礼道歉;2、判令原审四被告赔偿***房屋内因漏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94000元或恢复房屋原状;3、判令原审四被告赔偿***房屋内因租房所产生的损失17400元(从2023年8月16日起每月5400元租金,暂发生三个月租金,最终以实际发生租金总额为准);4、判令原审四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已产生的交通费4000元,误工费7200元,住宿费171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暂时合计17915元(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最终以实际发生的总额为准);5、请求判令原审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一审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第1、2两项为:1、要求原审四被告对泰兴市皇家水岸花园1号8幢2603室的屋顶漏水按照鉴定方案进行维修,排除对***房屋的侵害,并赔礼道歉;2、要求原审四被告按照鉴定方案对***的房屋内的装修进行恢复原状。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系泰兴市皇某花园一号某室的业主,于2017年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入住。2021年因恶劣天气影响,该幢房屋屋顶的线条装饰物出现破损,有掉落风险。2022年1月20日,泰兴城投公司与泰兴一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泰兴城投公司将皇家水岸小区5-8#楼屋顶造型拆除及修复抢险工程发包给泰兴一某公司,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房屋周边的防护棚搭拆、建筑物悬挑脚手架搭拆、屋顶造型(存在安全隐患)拆除、建筑材料的运输、建筑垃圾外运及处理、建筑物公共区域的围护及损坏部分的维修、造型重新设计、修复等工作内容。合同签订后,泰兴一某公司进行施工。2022年5月31日,泰兴一某公司收到《工程暂停令》,遂停止施工。2022年10月20日,乾某公司与民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乾某公司将皇家水岸一期8幢商品房房屋顶弧形造型拆除改造工程发包给民生建设公司施工,施工范围:合同段内拆除屋面装饰面、拆除造型方管龙骨架、拆除后屋面45㎜*75㎜规格不锈钢管造型、部分楼面保温防水层拆除、部分楼面保温防水层施工及工程清单中注明的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以及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临时工程的是公共及工程缺陷修复……;施工缺陷责任期24个月,防水缺陷责任期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022年11月16日,泰兴一某公司与民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因泰兴一某公司与泰兴城投公司合同终止,合同内容中已经搭设的屋面悬挑脚手架体及地面过道防护棚架体依附于建筑物内,双方协商交由民某公司使用,乙方使用架体完成各项修复工作后,负责对架体进行拆除。民某公司于2022年11月进场施工,2023年1月13日竣工,且经验收合格。后***发现两间卧室出现墙面渗漏、发霉,地板受潮、起拱的情况。 一审另查明,事发时奥某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乾某公司系该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即开发商。 一审审理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案涉房屋渗漏原因。一审法院委托南京方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1、南卧室南墙,A、南卧室上方屋面女儿墙粉刷饰面层与基层之间脱开,该位置曾有拆除女儿墙外侧装饰线条和角钢的作业,破损与拆除装饰条施工存在一定关系;B、南卧室和书房上方屋面女儿墙根部的贯通洞口,由悬挑脚手架搭设时机械开孔造成;C、南卧室和书房间外墙真石漆饰面层脱落,随渗漏时间脱落区域的面积逐步增大,未发现明显人为破坏情况;D、南卧室和书房间外墙空调贯通洞口,是安装中央空调时开孔造成;其中A、B两处的外墙面破损是主要原因,C为次要原因,D基本无关。2、北卧室北墙渗漏为屋面女儿墙根部渗漏至外墙造成。3、修复处理建议。①修复南卧室和书房上方屋面女儿墙4个贯通洞口;②拆除南卧室和书房上方屋面女儿墙外墙面剩余的螺栓和角铁;③以下部位应按房屋原图纸设计要求进行修复;南卧室和书房上方屋面女儿墙的外墙涂料饰面及粉刷层,南卧室和书房外墙涂料饰面层,北卧室上方屋面防水(包括女儿墙根部的附加防水层和屋面防水层上翻);④修复南卧室南墙内墙面、北卧室北墙内墙面,北卧室木地板。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二章基本案情载明:经与物业单位反映渗漏情况,2023年10月,有相关单位对屋面和女儿墙进行了局部维修,但渗漏情况依然存在……。第三章资料摘要载明:通过该份资料(即《皇家水岸顶层住户施工前现状保全》),本机构未得知在屋面装饰构造物拆除及修复改造工程开始前,案涉房屋已存在外墙渗漏的情况。 审理中,原审被告方拒绝按修复方案履行维修义务,***又申请就修复方案进行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江苏泰禾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出具鉴定意见:本工程鉴定意见金额为62031.51元;本鉴定意见未包含修复期间住户家庭人员安置费用;本鉴定意见依据南京方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的修复处理建议,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运输及部分措施费用进行造价鉴定。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皇家水岸顶层住户施工前现状保全》、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中,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先后对***房屋的屋顶进行造型拆除及修复工程施工,共同导致外墙面破损及渗漏情况,并造成了***房屋内部分财产损失,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施工过程中进行破拆、开孔等措施后未能修复、防水施工到位,系导致***房屋损害的直接原因;对于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该抗辩的部分渗漏点与其施工无关,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施工前案涉房屋已存在外墙渗漏情况,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楼面保温防水层施工及防水缺陷责任期的内容不符,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乾某公司作为开发商,系屋顶造型拆除及修复工程的发包人,在不存在指示或者选任过错情形下,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房屋的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奥某公司为***提供物业服务,但与***房屋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以没有能力自行修缮为由主张要求原审被告按照鉴定方案对屋顶漏水进行维修及对室内装饰恢复原状;庭审中原审被告方均明确予以拒绝。结合2023年10月相关单位已进行局部维修,但仍存在渗漏情况致***诉至法院;现在原审被告均拒绝维修,致继续由原审被告方维修合理性、必要性存疑,本案中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缺乏经济性和可执行性,故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应按鉴定造价金额62031.51元向***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关于***主张的租房损失,根据案涉房屋的地址和受损范围,结合案涉房屋的修复时间及***受损后房屋闲置情况,酌情认定按照10000元/年的标准赔偿2.5年租金损失为25000元。另外,关于***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属于财产损害的直接损失或可预见性间接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赔礼道歉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人格权、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以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适用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泰兴一某有限公司、江苏民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7031.5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6元、鉴定费32000元,合计34966元,由被告泰兴一某有限公司、江苏民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审中,三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有异议。***提交证据:第一部分就是涉事房屋由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交图片证明论证了ABCD四个点房屋渗漏的情况,不同时间点的图片,可以证明不合理施工造成损坏;第二部分房屋渗漏最新图片,根据鉴定报告相应的渗漏和损失在进一步扩大;第三部分,鉴定报告提及对方提供的相关的合同以及验收证明所涉内容,与现实图片对照,质疑施工合同图纸不全面,所述遗留问题已整改,但是外观可见现发生渗漏的孔洞,事实没有进行封堵,且施工完毕的外部女儿墙严重腐蚀破裂,钢筋裸露。另提供票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房租损失赔偿的标准过低,应参照在泰州当地的三居室房租费用计算,***实际发生租房费用106505元;除无法居住,还有一审对车旅费、误工费的诉求不认可是不符合事实的。经核实,***对一审诉讼请求不予变更。确认为屋外由侵害方进行维修,屋内可以参照鉴定报告进行补偿。其他租房17400元、交通费4000元,误工费7200元、鉴定、诉讼等费用据实予以赔偿。泰兴一某公司的异议是一审对房屋本身有无质量问题没有查清。泰兴一某公司只是拆除顶楼装饰,造成房屋渗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渗漏就是泰兴一某公司或者民某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的,鉴定报告鉴定的原因,也是属于存在一定的关系,证据没有唯一性。民某公司的异议是鉴定未区分ABCD四点及北卧室渗漏原因确定各方责任。民生未在A点施工。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泰兴一某公司对***的举证质证认为,对图片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图片客观证明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出现相应的裂缝和漏水,证明当时房屋交付的时候,防水没有做好。民某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泰兴一某公司。 三上诉人对一审诉讼中鉴定程序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对本案调处未果。奥某公司就维修事宜,2025年3月3日向本院做书面情况说明:1、由于皇家水岸1号地块1-8号楼出现GRC脱落情况,后泰兴市政府指定泰兴一某公司进行相关拆除工作。后期维修由开发商发包给民某公司进行,所有费用均由开发商进行支付。2、由于***户在维修后出现漏水情况属于个别现象,并不符合现行公告维修基金予以维修的基本条件。 对于***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能否达到据证人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渗漏由谁维修?本案经鉴定,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的造型拆除、维修工程实施作业,与墙粉刷饰面层与基层之间脱开、墙根部破损渗漏有一定关系,直接的后果是***房屋渗漏。泰兴一某公司认为其屋顶造型拆除、民某公司认为其局部的维修行为,拆除范围、维修范围与漏点无法对应,经验收合格,但***居住多年并未发生屋面渗漏,且从《皇家水岸顶层住户施工前现状保全》资料看,鉴定机构未得知在屋面装饰构造物拆除及修复改造工程开始前,案涉房屋已存在外墙渗漏的情况。泰兴一某公司认为其施工前即存在“裂痕”必然渗漏,系其推定,并未能举证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财物损坏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故***要求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进行修理有法可依。本案中,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当庭表示拒绝维修,依法应承担因维修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已经鉴定确认,各方均无异议,应予认定。***认为其非商品房屋顶的专有人,无资质实施维修,经本院与奥某公司沟通,对***户在维修后出现漏水属于个别现象,故为对***户负责,依照鉴定所依据的标准,由其实施维修,并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一审法院判决由***户实施维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有权获得鉴定确定的维修费用。 关于***所主张的因房屋需要修缮无法居住的损失,一审法院参照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酌定***租房费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交的杭州租房实际费用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而对***主张的车旅和误工损失,非房屋损坏的直接损失,一审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泰兴一某公司、民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泰兴一某有限公司、江苏民某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