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4民初2161号之一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4民初2161号之一
原告:符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1,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海南省三亚市人,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被告: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9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6407736E。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海南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海南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临高县县委大院2号就业大楼507-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383240797713。
法定代表人: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三亚市。
原告符某诉被告陈某、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符某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8元,减半收取5499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2日印制
(共印1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