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4民初2161号之一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4民初2161号之一 原告:符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1,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海南省三亚市人,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被告: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9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6407736E。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海南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海南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临高县县委大院2号就业大楼507-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383240797713。 法定代表人: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三亚市。 原告符某诉被告陈某、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符某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8元,减半收取5499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2日印制 (共印1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