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4财保12号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4财保12号 申请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博厚镇美山村(金龙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56795883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9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6407736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215.34元。同日,申请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4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