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2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华,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EY1X。
法定代表人:张德模。
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的应收款24万元。申请人黄万林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川:51002000115320,担保金额24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的应收款24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向新广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步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