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12211号
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书面申请(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本院签收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
本院认为,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计1923元,保全申请费1407元,由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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