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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12211号 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书面申请(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本院签收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 本院认为,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计1923元,保全申请费1407元,由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