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310号 申请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梦园路8号信息安全研发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1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中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12号**海棠湾12幢110、110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YBOX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宣城普安达暖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金**前刘组牌楼大道泥湾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61584W。 申请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普安达暖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宣城普安达暖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普安达暖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