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1292号
原告:***,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施xx。
被告:中国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喻xx。
原告***与被告合肥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x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原告已预交7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丹婷
书 记 员 王梦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