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茂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5283号 原告:***,系***之妻,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原告:***,系***之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茂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柘皋镇玉业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4XH1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茂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安徽茂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回其预交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