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5283号
原告:***,系***之妻,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原告:***,系***之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茂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柘皋镇玉业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4XH1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茂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安徽茂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回其预交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