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4517号
申请人: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