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壁某某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某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281民初554号 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某某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某某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某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