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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艾度科技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88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艾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艾度科技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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