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浩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兴金汽车配件经销部诉被告李某、内蒙古北浩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1310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对原告锡林浩特市兴金汽车配件经销部诉被告**、内蒙古北浩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内2502民初13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内2502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2020)内2502民初1310号之二,现更正为:(2020)内2502民初1310号之一。

审 判 长  赵兴中

审 判 员  李存喜

人民陪审员  朱文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剑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