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3民初1439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5月5日,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住陕西省商南县,居民。 被告:***,男,生于1989年6月7日,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居民。 被告:宁夏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西湖社区华山西侧H000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77490143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首席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源建司”)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宏兴源建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宏兴源建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