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3民初14380号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职务不详。
被告:杜某,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8元,保全费683元,由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