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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4597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