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2民初21754号
原告: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三环***花园N5幢10层1001-1006号,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南三环***花园N5幢10层1001-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342D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