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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絁与沈阳启立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民初210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启立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启立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