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4财保15号
申请人:辽宁利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蒲裕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易哲,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程春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洪克军,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干部,住铁岭市银州区。
原告辽宁利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洪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利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洪克军在昌图县水务局的工程款1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辽宁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洪克军在昌图县水务局的工程款16万元予以冻结。
二、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保全费1320元,由申请人辽宁利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立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唱 野
书 记 员 王 莹